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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行政復議的范圍: (一)對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以下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我局申請行政復議: 1、對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作出的有關許可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決定不服的; 3、認為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5、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頒發許可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6、認為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對我局直接管理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出的以下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我局申請行政復議: 1、認為未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的; 2、認為未按規定審核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 3、認為未按規定記錄社會保險費繳費情況或者拒絕其查詢繳費記錄的; 4、認為違法收取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5、對核定其社會保險待遇標準有異議的; 6、認為不依法支付其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對停止其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7、認為未依法為其調整社會保險待遇的; 8、認為未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或者接續手續的; 9、認為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屬于上述第2、5、6、7項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先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經辦機構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不服,再向我局申請行政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