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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重大危險源備案,并采取下列監控措施: (一)建立運行管理檔案,對運行情況進行全程監控; (二)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 (三)定期進行安全評價; (四)定期檢查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態; (五)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檢測和安全評價,并提出完善監控的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報告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措施實施情況;發生緊急情況時,應當立即報告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