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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按照《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提交材料,并按照下列規定附具相關證明: (一)屬于《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二)、(五)項情形的,附具傷害事故證明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證明; (二)屬于《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情形的,附具意外傷害證明或者司法機關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 (三)屬于《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情形的,附具司法機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組織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 (四)屬于《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的,附具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記錄; (五)屬于《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附具相關單位出具的證明; (六)屬于《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的,附具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出具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職工死亡的,應當同時附具死亡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