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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職工因傷、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第十七條
遵照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通知頒發的《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訂《廣東省職工因傷、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標準》,供各級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組),對職工因傷、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時使用。 因傷、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981-12-31 廣東省衛生廳 廣東省勞動廳 廣東省人事局 粵人[1981]37號 廣東省 |
內容: | 骨盆骨折后在骨、關節方面遺有運動功能障礙(如骶骼關節脫位或髖臼中央性脫位等),或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損傷遺有尿道狹窄或尿路感染久治不愈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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