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縣(市、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發現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不屬于本委管轄的,應當在五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移送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受移送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受移送的勞動爭議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委管轄的,應當報請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書期間提出,受理案件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裁定。 各縣(市、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