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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職業技能鑒定考務檔案管理辦法
第五條
2008-08-28 江蘇省勞動保障廳 蘇勞社鑒函[2008]5號 江蘇省 |
內容: | 全國全省統考由省職業技能鑒定中心(以下簡稱省中心)負責考務資料收集歸檔,包括:鑒定公告、考前會議記錄、報名人數、補考人員情況登記表、考場安排表、試卷交接單、考場記錄表、考試匯總表、考生用過的試卷(答題卡)、論文及評分表,保存期一年;各職業和等級的空白試卷保存兩份,保存期兩年;其他考務資料保存在“全國統一鑒定管理系統”或“考務管理軟件”中,保存期二年;全省統考的制卷資料,保存期一年。考生個人申報資料由各市中心和省屬報名點保存,保存期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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