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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實際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高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及集體合同規定標準的,按照實際履行的內容確定; (二)實際履行的內容低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集體合同規定標準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勞動者的最高標準確定; (三)沒有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或者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規定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