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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申請人撤回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認定程序終止。終止工傷認定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向申請人送達《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傷認定:(一)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部門的結論為依據,而該結論尚未作出的;(二)由于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難以進行的;(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工傷認定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向申請人送達《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中止情形消失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恢復工傷認定程序。中止工傷認定的時間不計入工傷認定時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