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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
第八條
第二章 調 解
2016-01-01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3號 浙江省 |
內容: |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調解勞動人事爭議; (二)督促和解協議、調解協議的履行; (三)宣傳勞動人事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四)協助用人單位建立勞動人事爭議預防預警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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