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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應當認真審閱有關資料,依照有關規定和職業病診斷標準,運用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鑒定。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做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鑒定書。鑒定結論以鑒定委員會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職業病診斷鑒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及鑒定事由; (二)參加鑒定的專家情況; (三)鑒定結論及其依據,如果為職業病,應當注明職業病名稱,程度(期別); (四)鑒定時間。 參加鑒定的專家應當在鑒定書上簽字,鑒定書加蓋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印章。 職業病診斷鑒定書應當于鑒定結束之日起20日內由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發送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