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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設立的調解委員會名稱應為“×××(用人單位名稱)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據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設立的調解委員會派出機構名稱應為“×××(用人單位名稱)×××(分支機構名稱)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 區域性、行業性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中心的名稱應為“×××(園區名稱或行業、商會、協會名稱)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中心”。 鄉鎮(街道)調解組織的名稱應為“×××(鄉鎮或街道名稱)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中心”。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其他調解組織名稱一般為“×××(設立單位名稱或地區名稱)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