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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災害發生并達到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啟動條件的,縣級以上減災委員會應當及時啟動相應等級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按照《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采取應急響應措施,并做好下列工作: 。ㄒ唬┙M織工作組赴受災地區了解災情,指導應急救助工作; 。ǘ﹨f調相關部門及專家核查和評估災情,評估災區過渡期安置需求情況,提出有針對性的救助措施; 。ㄈ﹨f調相關部門落實對受災地區的救助和支持措施; (四)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 。ㄎ澹┳匀粸暮戎鷳鳖A案規定的其他工作。 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期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公路、鐵路、民航等單位應當保證運輸線路的暢通,對應急救助物資和救災搶險人員應當組織優先運輸和通行,必要時,可以采取開辟專用通道、實行交通管制等措施。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