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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崗失業人員申辦《再就業優惠證》時,需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仍在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需提供: 1.所在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基本生活保障協議; 2.所在社區提供的仍未再就業的證明。 (二)協議期滿出中心,但未解除勞動關系,仍未再就業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需提供: 1.所在企業提供的進中心和下崗情況證明; 2.所在社區提供的仍未再就業的證明。 (三)國有企業失業人員需提供: 1.縣級以上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正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證明; 2.所在社區提供的仍未再就業的證明。 (四)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需提供: 1.原企業列入國家關閉破產計劃的證明文件; 2.原企業或主管部門出具的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證明; 3.所在社區提供的仍未再就業的證明。 (五)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就業轉失業人員需提供: 1.縣級以上失業登記機構出具的失業人員登記證明; 2.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