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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時,依照下列程序: (一)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當登記立案; (二)及時組織調查取證; (三)根據查證的違法事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意見; (四)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決定,并制作行政處理決定書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行政處理決定書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 經調查,認為用人單位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給予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下達監察指令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