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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農業人口,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獎勵和優待外,還享受下列優待: (一)優先列為脫貧或者致富對象,在項目、資金、技術等方面予以扶持; (二)農業、林業、水利、科技、供銷等部門在技術服務、提供信息、農業生產資料供應等方面予以優待; (三)在勞務輸出或者招工時,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其家庭勞動力; (四)在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對獨生子女家庭個人籌資部分給予資助; (五)優先批給宅基地; (六)集體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增加1人份的份額,以戶計發的應當高出戶均標準20%以上的額度; (七)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其子女在接受義務教育期間寄宿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寄宿和生活補助; (八)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