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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 (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三)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 (四)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