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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居民年度內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和居民個人按規定的比例負擔。 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60%,個人自付比例為40%;一級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55%,個人自付比例為45%;二級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50%,個人自付比例為50%;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45%,個人自付比例為55%。 重度殘疾人、低保人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經濟來源、無法定贍養人,符合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80%,居民個人自付比例為20%,其個人負擔部分的醫療費,通過社會醫療救助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