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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人力資源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就業信息; (二)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求職者提供職業介紹服務; (三)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人員招聘服務; (四)要求求職者提供擔保或者扣押求職者的身份證、學歷證、職業資格證等證件; (五)向求職者收取或者變相收取風險金、保證金、抵押金; (六)未經求職者書面同意,將求職者的個人信息、智力成果向第三方披露或者作其他商業性使用; (七)介紹求職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八)以虛假承諾或者威脅、引誘等方式進行人力資源服務活動; (九)侵害用人單位或者求職者的合法權益; (十)以人力資源服務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