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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履行促進就業工作職責的; (二)拒不實施政府有關促進就業扶持政策和措施的; (三)對投訴舉報故意推諉、拖延或者對侵犯勞動者就業權益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虛報促進就業考核指標或者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五)不積極落實政府的創業扶持政策,在合理期限內對符合條件的各類創業人員和小企業不提供小額貸款信貸扶持的; (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其他行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