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補繳工傷保險費: (一)少報職工人數,未給部分職工辦理參保及繳納工傷保險費的; (二)未按時或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或者職工在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及本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費用。 參保單位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其職工在參保單位欠繳前發生工傷的,欠繳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參保單位在3個月內為全體欠繳職工辦理補繳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支工傷職工的有關工傷保險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