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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員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基金和參保個人共同負擔。具體標準如下: (一)住院起付標準以下的部分由參保個人完全自負; (二)住院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部分由基金和參保個人按以下比例支付: 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住院的醫療費用,基金支付60%,參保個人自負40%; 在一級醫院住院的醫療費用,基金支付55%,參保個人自負45%; 在二級醫院住院的醫療費用,基金支付50%,參保個人自負50%; 在三級醫院住院的醫療費用,基金支付40%,參保個人自負60%。 連續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滿五年的參保人員,其住院報銷比例每年相應提高2%,提高的比例最多不超過10%。 (三)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部分,全部由參保個人和家庭自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