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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文書送達可采取直接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 申請人申請仲裁時應確認送達申請人的通信地址。仲裁委員會按其確認的通信地址郵寄送達仲裁文書的,即視為送達。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方式無法送達的,可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經過。 仲裁文書采用公告送達的,可以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門戶網站發布公告,同時保留相應的網頁記錄。 勞動者人數達十人以上的集體爭議,仲裁委員會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用人單位的,可以布告形式送達仲裁文書。布告應張貼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其主要經營場所、辦公場所或者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自布告張貼次日即視為送達用人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