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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情節輕微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一)違法行為侵害對象為本單位職工,受侵害的人數在10%以下的;或者違法行為侵害對象為非本單位職工,人數在3人以下的; (二)違法行為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有關時間、期限規定,持續時間在30天以下的;違法延長工作時間,勞動者受侵害的時間平均每月24小時以下的; (三)違法向求職者或被錄用人員收取財物或強迫勞動者集資入股,涉案數額人均在200元以下的; (四)無故克扣或拖欠工資,違反最低工資標準或者欠付經濟補償金,違法金額在依法應當支付金額10%以下的;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涉案金額在2000元以下的; (五)違法行為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限期內未整改部分在10%以下的; (六)其他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社會危害后果輕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