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對超生的男女雙方,有關單位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屬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以及集體企業工作人員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二)隱瞞超生事實調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以及集體企業的,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三)自依法處理完畢之日起未滿五年的,超生人員及其子女戶口不得遷入本市; (四)自依法接受處理之日起未滿五年的,不得申請廉租房及公共租賃住房; (五)自依法接受處理之日起未滿十五年的,不得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 (六)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還所領取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