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受理工作,審查當事人的請求是否符合《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并審查當事人提供的以下材料: (一)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 公民(自然人)應提交居民身份證或其它法律證明文件;法人應提交有效期內的營業執照副本; (二)專利權利證明文件: 請求人應提交專利權有效及專利保護范圍的證明文件,如專利證書、當年繳納專利年費的收據或專利登記簿副本,專利說明書及其附圖、專利權利要求書、外觀設計專利公告等法律文書; 涉及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請求人出具有權機關作出的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或專利權評價報告; (三)專利糾紛處理請求書: 專利糾紛處理請求書應載明請求人與被請求人的全稱、被請求人的詳細地址、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的專利號和發明創造名稱、請求處理(和調解)的事項、具體的事實和理由; (四)專利權受到侵犯的初步證據: 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電子數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