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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規定,引發極端或群體性事件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責令其限期整改,改正期間,禁止其承接新的工程,記入市建委行業信用系統,并在有形建筑市場和媒體進行曝光。 (一)引發一般性極端事件或者20人以下的群體性事件,改正期限不少于1個月; (二)引發較嚴重極端事件和20人以上的群體性事件,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改正期限不少于6個月; (三)引發嚴重極端事件和重大群體性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改正期限不少于12個月; (四)第一起極端或群體性事件發生后,12個月內又發生極端或群體性事件,改正期限視情節和后果予以延長。 對本企業嚴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要領導記入個人不良行為紀錄;對負有主要責任的領導由有關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觸犯法律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