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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除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的優待外,同時享受下列優待: (一)拆遷補償安置時,應當計入家庭人數; (二)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山林、水面等應當保留,其原戶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應當享受與原戶籍所在地其他公民同等待遇;服現役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于其他負擔; (三)在職職工應征入伍的,原單位應當在其入伍前全額發給入伍當月的工資、獎金和各項補貼,原勞動合同期限根據服役期限相應順延; (四)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人員)的,服現役期間,其家屬繼續享受該單位職工家屬的有關福利待遇; (五)在賑災、扶貧救濟時,同等條件下對士兵家屬優先照顧; (六)農村村民委員會或者集體經濟組織為發展生產或者興辦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規定向其成員籌資籌勞的,應當照顧士兵家庭,減輕其負擔;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優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