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一)女職工在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內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實行定額標準,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1)順產(含7個月以上引產)分娩的醫療費:1900元(含產前檢查費,下同); (2)助產分娩的醫療費:2100元; (3)剖宮產手術的醫療費:3500元; (4)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費用在該分娩支付標準基礎上增加20%費用; (5)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引產每人次400元; (6)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或者患子宮外懷孕實施手術的每人次200元。 (二)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實行定額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計劃生育實施節育技術服務及符合生育政策實施復通所需的手術費用,按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衛生廳《關于規范和調整醫療服務價格的通知》(浙價費[2005]140號)的規定標準執行。 (三)以上定額醫療費支付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