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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有下列違反本法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編制限額、職數或者任職資格條件進行公務員錄用、調任、轉任、聘任和晉升的; (二)不按規定條件進行公務員獎懲、回避和辦理退休的; 。ㄈ┎话匆幎ǔ绦蜻M行公務員錄用、調任、轉任、聘任、晉升、競爭上崗、公開選拔以及考核、獎懲的; (四)違反國家規定,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待遇標準的; (五)在錄用、競爭上崗、公開選拔中發生泄露試題、違反考場紀律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開、公正的; (六)不按規定受理和處理公務員申訴、控告的; (七)違反本法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