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其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本人月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從業人員本人繳納部分,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為扣繳。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本單位失業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從業人員監督。 從業人員不以月工資方式獲取勞動報酬的,按其月實際收入作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適時調整失業保險金費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