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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條款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間應當支付合理的勞動報酬。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約定的試用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不得超過15日; (二)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不得超過30日; (三)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不得超過60日; (四)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3年以下的,不得超過90日; (五)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不得超過6個月。 用人單位因特殊情況需延長試用期的,勞動者有權要求其變更合同期限,或者要求對延長的試用期限按照非試用期的標準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必須應勞動者的要求及時變更合同期限,或者支付非試用期標準的勞動報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