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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指門診大病如下: 第一類包括:高血壓病(Ⅱ期及Ⅲ期)、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償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動期)、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類風濕關節炎、系統性紅斑狼瘡、糖尿病、珠蛋白生成障礙(地中海貧血或海洋性貧血)、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帕金森病、精神分裂癥。 第二類包括: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門診透析、器官移植術后(抗排異反應治療)、惡性腫瘤門診化療、放療、核素治療。 腎臟、心臟瓣膜、角膜、骨、皮膚、血管及骨髓移植后的抗排異反應治療適用于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心臟和肝臟移植后的抗排異反應治療適用于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參保人。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基金收支等情況分期分批增加門診大病病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