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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罰款: (一)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 (二)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 (三)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四)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五)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