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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經確認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 (四)經批準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配置輔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費;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工傷預防費用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制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標準和異地就醫、配置輔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費用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