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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以前,職工治療工傷發生的醫療費用,以及工傷職工在市外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墊付;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后,由用人單位持診斷證明、處方底單、醫療費收據、住院費用清單、門診病歷等有關材料,填報《工傷職工醫療費報銷單》,到用人單位參保的市、區縣(自治縣、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以后職工治療工傷應持《工傷證》到選定的定點醫院就醫,其發生的符合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院墊付,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院按月結算。 職工治療工傷一次住院醫療費總額超過5萬元的,由區縣(自治縣、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初審,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復審后,按規定報銷。 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委托區縣(自治縣、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在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參保的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醫療費用報銷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