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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退休(職)待遇審核 (一)養老金待遇審核對象: 符合正常離退休(職)條件的人員;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人員;新參保單位參保前已辦理離退休(職)手續的人員。 (二)辦理待遇審核手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請人填寫《廈門市職工退休登記表》(一式兩份); 2、參保職工身份證件原件; 3、參保職工戶口簿; 4、參保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5、參保職工個人檔案; 6、向地稅部門申報停保的“減退表”(單位職工需加蓋單位公章); 7、屬廈府[2004]178號文事業單位的在編職工需提供人事部門審批核準的《廈門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審批表》; 8、申請提前退休的人員必須提交相關部門的審批資料; 9、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需提供職稱證書和用人單位的聘用決定; 10、新參保單位參保前已辦理離退休(職)手續的人員應提供職工檔案和原已審批的離退休(職)證明材料。 (三)對申報人的提供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核: 1、申報人是否符合辦理退休的必備條件(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滿十五年) 2、申報人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工資和個人賬戶儲存額等信息記錄是否準確; 3、申請提前退休的人員是否有經過市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可辦理提前退休的相關批復材料; 4、對已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且符合政策規定允許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申報人的實際繳費年限和補繳年限的確認。 (四)審核通過后,待遇審核環節負責辦理退休待遇申報,并在《廈門市職工退休登記表》填寫審核意見,上傳市勞動保障相關部門審批和計算養老待遇。 (五)離退休(職)人員對其基本養老金待遇有異議,提出重核申請時,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對其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工資和個人賬戶儲存額等信息予以重核,將重核結果上報市勞動保障相關部門,并告知參保單位或個人。確有需調整的,報經勞動保障相關部門進行核準重新計發退休待遇。同時及時通知待遇支付環節,并保留重核及修改的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