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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城鎮居民患有惡性腫瘤、精神病、腎功能衰竭、肝移植、系統性紅斑狼瘡、重癥肌無力、系統性硬皮病、再生障礙性貧血、帕金森氏綜合癥、Ⅲ期高血壓、冠心病、腦溢血(腦梗塞、腦血管形成)、糖尿病合并癥、肺結核全監化療、慢性活動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償期)、血友病等十六種特殊慢性病,可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程序審核辦理特殊慢性病證(卡),凡其適用于已核定病種治療需要,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實行“定員、定藥、定量、定額”管理,在門診家庭補償金用完后,門診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給予適當補償,其起付標準為300元,統籌基金補償60%,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基金補償年度內累計支付限額成年人為2000元,未成年人為3000元。特殊慢性病醫療費用補償已超過累計支付限額的,其超過部分的門診醫療費用由個人負擔,不再享受統籌基金補償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