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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傷職工康復費用結算辦法(試行)
第五條
2011-06-01 皖人社秘〔2011〕188號 安徽省 |
內容: | 工傷康復機構應在工傷職工實施康復前提出其康復計劃、康復方案和康復費用的預算,報康復對象所在的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審核同意后,實施工傷康復。 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收到工傷康復機構的申報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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