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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yīng)當刻制婚姻登記工作業(yè)務(wù)專用印章和鋼印。專用印章和鋼印為圓形,直徑35 mm。 婚姻登記工作業(yè)務(wù)專用印章和鋼印,中央刊“★”,“★”外圍刊婚姻登記處所屬民政廳(局)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名稱,如:“××省民政廳”、“××市民政局”、“××市××區(qū)民政局”、“××縣民政局”或者“××縣××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 “★”下方刊“婚姻登記專用章”。民政局設(shè)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婚姻登記專用章”下方刊婚姻登記處序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