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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則上不得辭職; (一)國家和省、市重點工程、科研項目主要負責人和業務骨干,所承擔的任務未完成或尚無人接替的; (二)從事特殊行業、特殊工種的; (三)從事機密、絕密工作,或曾從事機密、絕密工作而在規定的保密期限內的; (四)經司法或行政機關批準,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 (五)中等專業學校、中小學、幼兒園教師以及醫務人員在深圳市從事專業工作未滿十五年的; (六)市外調入或分配在本條第(五)項范圍以外事業單位工作,時間未滿五年或與單位訂有服務合同而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未滿的; (七)知識產權、科研成果歸屬問題未解決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