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工工傷認定工作。原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進行的工傷認定工作,現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 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認定工作,指導所屬縣(市)級勞動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工作。 縣(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傷認定工作,并接受市級勞動行政部門委托的工傷認定工作。 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統一統籌地區的,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參保地的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為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生產經營地的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