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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
第九條
2013-01-01 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廣東省深圳市 |
內容: | 市社保機構應當自受理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并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申請人。 對經審核認定符合法定條件的失業人員,市社保機構應當從受理后的下月開始支付失業保險金,并為其辦理醫療保險參保手續。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支付失業保險金之月起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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