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受理補領婚姻登記證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三)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現役軍人同時持有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四)申請補領結婚證的,雙方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請補領離婚證的,當事人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五)因婚姻登記證損毀或者與所持身份證件信息不一致申請補領的,當事人提交原婚姻登記證; (六)當事人提交加蓋查檔專用章的婚姻登記檔案復印件; (七)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