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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已修訂)
第八十四條
第十三章 辭職辭退
2005-06-0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 |
內容: |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務員,不得辭退: (一)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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