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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向責任人追回已發生的醫療費用外,視情節輕重,給予3-5倍罰款或暫停享受醫保待遇,必要時,提請有關部門對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IC卡及住院手續轉借他人使用的,或用他人IC卡冒名住院的; (二)開具虛假住院醫療費收據,冒領基金的; (三)不需住院而強求住院、掛床住院的; (四)私自涂改住院醫療費收據、病歷、費用明細單、檢查報告單,或自行開方取藥、違規檢查、先診治用藥后補處方,授意醫護、售藥人員弄虛作假的; (五)利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在定點醫院開出藥品,進行非法倒賣的; (六)其他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