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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流動人員管理規定(修訂)
第六條
2004-04-22 東莞市人大常委會 東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三十二號 廣東省東莞市 |
內容: | 雇用流動人員的單位負責人或雇主是流動人員管理的責任人,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配合有關部門宣傳和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二)檢查、督促本單位流動人員的登記管理工作,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流動人員變動和管理工作等情況; (三)制止違法行為,發現違法犯罪活動的線索應及時向有關機關報告,不得包庇違法犯罪活動或為其提供方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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