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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申請的提出和舉證責任: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代其參加行政復議的,應當向我局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 對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為5人以上的,應當推舉1-5人作為代表人參加行政復議。申請人在我局指定的期限內未能推舉的,由我局從申請人中指定。 (二)行政復議申請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基本情況; 2、被申請人名稱; 3、行政復議請求、事實和理由; 4、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日期; 5、致送的行政復議機關和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日期。 (三)申請人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1、證明行政復議申請符合受理條件,但是被申請人認為行政復議申請超過申請期限的除外; 2、對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證明其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的事實,但是被申請人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除外; 3、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申請的,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事實; 4、法律、法規規定由申請人舉證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