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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要落實調解建議書、委托調解、調解協議仲裁審查確認等三項工作制度,對未經調解組織調解,當事人直接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征得申請人同意的情況下,可根據案件性質、案由、勞動者申請人數和企業規模及案件社會影響情況等向當事人發出調解建議書,引導其到調解組織進行調解,暫不予立案;對于已經立案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可以委托調解的,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委托調解組織進行調解,案件中止審理;對當事人雙方提出的審查調解協議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后,應當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對程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調解協議出具調解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