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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復議案件的結案方式包括: (一)準許撤回申請,即申請復議人撤回復議申請的; (二)駁回復議申請,維持異議裁定,即異議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復議理由不成立的; (三)撤銷或變更異議裁定,即異議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復議理由成立的; (四)查清事實后作出裁定,即異議裁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五)撤銷異議裁定,發回重新審查,即異議裁定遺漏異議請求或者異議裁定錯誤對案外人異議適用執行行為異議審查程序的。 人民法院對重新審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當事人申請復議的,上級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新審查。 執行復議案件應當制作裁定書,并送達當事人。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對執行復議案件可以口頭裁定的,應當記入筆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