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集體協商的主體資格和程序、集體合同的內容等進行合法性審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書面審查意見送達簽訂集體合同雙方。未提出書面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提出書面異議的,簽訂集體合同雙方應當對提出異議的條款進行修訂,重新報送審查。 簽訂集體合同一方或者雙方不同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的書面異議的,可以書面要求重新審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前款規定重新審查時,應當征求同級地方總工會和用人單位代表組織的意見。 |